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(guī)定
(公安部政治部公政治〔2001〕511號文印發(fā))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,根據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》、《關于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(tǒng)一招考的意見》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。
第三條 筆試、面試、體檢、體能、心理素質測評均合格的人員,按照綜合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,由省級公安機關商省級錄用主管機關,以計劃錄用名額1:1的比例確定人選進行考核和政審。不足部分,按照綜合總成績順序依次遞補。
第四條 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:政治思想表現、道德品質、工作能力、工作實績、缺點和不足、回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。
第五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(tǒng)一領導,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。
第六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、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、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,做到客觀、全面、公正。
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,具體實施考核和政審工作。每個工作小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,其成員從公安機關內部產生。
第八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?。ㄒ唬┲泄颤h員;
?。ǘ┝私恻h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,熟悉公安工作,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驗;
(三)具有良好的個人修養(yǎng),心理健康,公道正派,責任心強。
第九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人員與被考核和政審對象有親屬關系的,應當回避。
第十條 考核和政審的主要方法:
?。ㄒ唬┫蚩己撕驼弻ο蟊救思八趩挝弧W校的保衛(wèi)部門、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、居(村)委會了解情況;
(二)向考核和政審對象的主要直系親屬所在單位領導、同事、人事部門和村(居)委會、村(居)民代表、派出所了解情況;
?。ㄈζ渌嘘P人員個別訪問;
?。ㄋ模┎殚啽救藱n案及有關資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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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考核和政審工作結束后,考核和政審工作小組應當寫出署名的書面考核和政審報告,提出考核和政審意見。
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考核和政審工作,應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紀檢、監(jiān)察等部門的監(jiān)督,認真受理群眾和考生的檢舉、申訴和控告,并按照規(guī)定的管理權限處理。對違反工作紀律的人員,應當根據有關規(guī)定追究責任。
第十三條 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